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關于辦理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有關問題的解答

發布時間:2017-12-20

     近期,不動産登記機構接到部分(fēn)群衆反映有關職能部門無法按照《南(nán)甯市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操作規則(試行)》要求出具婚姻證明、死亡證明等材料,導緻無法辦理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業務的問題。對此,我(wǒ)(wǒ)局高度重視,經研究,現解答如下(xià):

2017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《南(nán)甯市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操作規則(試行)》是根據國土資(zī)源部印發的《不動産登記操作規範(試行)》(以下(xià)簡稱《操作規範》)進行制定。《操作規範》明确要求“申請人不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(shēng)效的法律文書(shū),可以按照下(xià)列程序辦理: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包括:…2.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,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;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;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(shū);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;3.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,包括戶口簿、婚姻證明、收養證明、出生(shēng)醫學證明,公安機關以及村(cūn)委會、居委會、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,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”,因此,《南(nán)甯市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操作規則(試行)》要求繼承人在辦理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中(zhōng)須提供相應證明。而《民政部關于進一(yī)步規範(無)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相關工(gōng)作的通知(zhī)》(民函〔2015〕266号)中(zhōng)明确“除對涉台和本通知(zhī)附件所列清單中(zhōng)已列出國家的公證事項仍可繼續出具證明外(wài),各地民政部門不再向任何部門和個人出具(無)婚姻登記記錄證明”的規定,使相關職能部門不再出具(無)婚姻登記記錄證明。爲簡政便民,我(wǒ)(wǒ)局結合現行政策,已組織有關部門就不動産登記繼承(受遺贈)申請材料進行研究讨論,将采取調整辦理程序,規範審查要點等措施切實解決此類問題。我(wǒ)(wǒ)局拟于近期對《南(nán)甯市不動産繼承(受遺贈)登記操作規則(試行)》進行修改完善,屆時,将通過南(nán)甯市國土資(zī)源局、南(nán)甯市不動産登記局門戶網站及南(nán)甯市不動産登記中(zhōng)心微信公衆号及APP進行公告。在此期間,如帶來不便,敬請諒解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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